(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93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3组。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