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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缪婷婷与镇江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司伟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婷婷,镇江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司伟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缪婷婷。被告镇江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瑞山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伟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婷婷与被告镇江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司伟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婷婷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