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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和与张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张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任和,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霓,男,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和诉被告张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任和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