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和与张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和,张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任和,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霓,男,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和诉被告张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任和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