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小林,男,199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伟,男,1991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诉被告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小林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