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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小林,男,199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伟,男,1991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诉被告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小林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