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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8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冷承祯与梁贵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承祯,梁贵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61号原告冷承祯.被告梁贵湖。原告冷承祯诉被告梁贵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承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贵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承祯诉称,2012年,其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被告梁贵湖和被告的妻子王某。2012年11月16日被告的妻子王某向其借款3万元经营煤炭生意,并承诺春节前先归还1万元按150元支付利息。当时所借的3万元是被告从原告办公室拿走。2013年3月,因其子结婚,手头紧张,要求王某兑现春节前归还1万元的承诺,经其数次催促,王某让其女从广州打来1000元。2013年9月6日王某归还1万元,2014年8月19日被告归还了20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梁贵湖的妻子王某遭遇车祸身亡。一个月后其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答应一定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000元及利息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贵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王某向原告冷承祯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1万元按150元支付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王某与被告梁贵湖先后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尚欠17000元未归还。另查明,王某与被告梁贵湖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1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2015年2月7日,被告委托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忠向肇事方代收王某的赔偿款,用于支付原告的欠款17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授权委托书、结婚证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梁贵湖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配偶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其与王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且王某与原告在借贷过程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王某个人债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配偶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王某已经去世,被告梁贵湖理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7000元借款的利息,原告称按照双方借条中每月1万元按150元支付利息的约定计算,期间从最后一笔还款2014年8月19日计算至起诉前,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00元利息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贵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冷承祯借款17000元及利息2941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梁贵湖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