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金玉与刘建行、刘文文、娄存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闫金玉,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建行,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文文,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娄存号,男,汉族,住址同上。闫金玉与刘建行、刘文文、娄存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金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表的额为5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以轮候冻结刘文文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