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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丁某甲、丁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1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丁某甲,农民。被告:丁某乙,农民。被告: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负担1236元,本院减收1236元。审判员  王其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