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靖大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大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02号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群,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德阳,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靖大周,男,1959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大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靖大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