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知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7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8号楼20F。法定代表人卜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治国,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玩家公司”)诉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游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辉旋,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玩家公司诉称:原告是《剑士-人族-黑天照》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网站(www.yxdown.com)中,擅自传播与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剑士-人族-黑天照》-图(5)”(以下简称“剑士5”),见(2014)深证字第98179号公证书。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和维权支出费用2500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以及维权费用2500元,合计5000元。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始拍摄图、后期正片及光盘、拍摄委托书,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2、(2014)深证字第9817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3、版权使用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证据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民事委托总代理合同、发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上海游讯公司辩称:一、新浪游戏频道、百度搜索图片等网上随处可见相关涉案图片,被告的涉案图片来源为叶子猪游戏网,该网站并未注明“版权所有,禁止转载”的信息,可理解为原告默认图片传播,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网站所有页面底部均有明显的“法律声明”、“联系我们”等信息,原告在发现被告刊载相关图片后,也未联系我们。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图片;二、由于涉案图片在被告网站并无明显位置推荐,因此涉案图片的浏览量极低,总浏览量低于100,评论量及转发量均为零,并且被告未将该组图片用于任何商业行为,更谈不上有什么利润;三、原告的Cosplay作品以《剑灵》游戏宣传类新闻形式被曝光在网上,被告以媒体的角色进行转载报道,不可避免的引用了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故被告转载内容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四、被告联系了国内第一网络Cosplay社团OSK39D的团长王旻,对原告涉案系列作品的拍摄成本进行估算,该套作品的拍摄成本可以控制在2000元左右;五、这次起诉已经是原告第二次以类似的图片、相同的手法将被告诉至法院。第一次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时被告不知道原告后续会将多组图片分批次起诉,便未作过多辩护,即答应了原告不合理的赔偿金额。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被告希望与原告达成私下和解,可是原告仍计划继续以相似的图片和手法分组起诉被告,以期获取更高额的赔偿。被告认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对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成为其恶意牟利的保护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游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网站打印件,证明被告转载的涉案图片来源于叶子猪网站,该网站的图片上未标明禁止转载的信息。证据2、QQ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经估算,涉案系列作品的拍摄成本在2000元左右。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认为价格明显偏高,在同行业里图片大多是免费使用的,对证据4中的律师费认为明显具有自主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均不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由于该两份证据均为打印件,被告也未提交其他相关事实材料补充和加强证明内容,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于本院无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剑士5”为《剑士-人族-黑天照》的系列摄影作品。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提交“剑士5”底片数码文件“5D3_3702.JPG”,显示相片拍照日期为2013年10月11日,尺寸为3840*5760,类型为JPEG图像,大小为1.78MB。原告深圳玩家公司另提交“剑士5”后期正片数码文件用以证明后期修图的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尺寸为1680*824,类型:JPEG图像,大小为270KB。2013年10月11日,陈如鑫出具《拍摄委托书》一份,载明鉴于已获报酬,本人在此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模特进行拍摄BNS(Blade﹠Soul)游戏《剑士-人族-黑天照》主题照片和视频,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次主题拍摄的视频和所有图片(包括一切底片、后期创作正片)的所有权利都归属于委托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如鑫在落款摄影摄像师处签字。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2014)深证字第98179号公证书证实:2014年7月17日,原告深圳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如鑫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曾珍和工作人员李文宽的监督下,陈如鑫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陆网站www.yxdown.com,对点击页面上的“COS”选项,进入下个页面,点击页面上的“《剑灵》人族剑士黑天照COS”选项,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该系列图片共有22张,其中位于公证书附件四第4页的图片为《剑灵》人族剑士黑天照Cos(5/22),即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www.yxdow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上海游讯公司。经比对,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提交的“剑士5”底片数码文件及后期正片数码文件与被告上海游讯公司网站上的被诉侵权图片在模特动作、神态及所使用的道具等方面均一致。原被告双方当庭一致确认被告上海游讯公司已将涉案图片从网站上删除。《剑士-人族-黑天照》系列摄影作品共有22张,作品内容系对同一Cosplay扮演者不同姿势的摆拍,造型和道具均相同,除本案的“剑士5”外,其余21张,原告深圳玩家公司已分别另案起诉。另查明: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花费律师费2500元。代理费发票上显示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支付律师费共计50000元,发票上备注每个案件的律师费为2500元。原告深圳玩家公司另提供火车票及住宿费发票,并当庭明确其本案主张的合理开支2500元已包含住宿、差旅费。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玩家公司主张享有“剑士5”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为此举证该作品的原始拍摄及后期正片的数码底片、拍摄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被告上海游讯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深圳玩家公司享有“剑士5”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深圳玩家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游讯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www.yxdown.com上使用了原告深圳玩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深圳玩家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上海游讯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在多家网站都有使用,对此,本院认为,即便该所述属实也不影响原告深圳玩家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关于被告上海游讯公司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上海游讯公司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著作权人权利限制所列之情形,故被告上海游讯公司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鉴于原被告当庭均确认被告上海游讯公司已将涉案图片从网站上删除,故本院认定被告上海游讯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深圳玩家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上海游讯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本院亦无法查明,故依照法定赔偿标准,考虑涉案图片价值、图片类型、被告上海游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规模、持续时间、后果以及合理费用等情节后予以酌情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