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肖一×与肖二×、肖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肖一&times,肖二&times,肖三&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张××,退休。委托代理人于艳艳。(系原告儿媳)原告肖一×。被告肖二×。被告肖三×。原告张××、肖一×与被告肖二×、肖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于艳艳、原告肖一×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三×、肖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肖一×诉称,原告张××与被继承人肖景祥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三子,长子肖三×、次子肖二×、三子肖琪。肖琪于2009年11月1日去世,原告肖一×为肖琪之子。2011年11月9日肖景祥因病去世。肖景祥去世后,原告张××与被继承人肖景祥婚后有共同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东风台育红大街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丽集用2002第00057号),因拆迁获得补偿款1200460元。原告张××认为该笔补偿款属于其与肖景祥共同财产,肖景祥去世后,其中一半属于原告张××的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故二原告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东风台育红大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200460元,所属被继承人肖景祥遗产,依法分割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证明本案讼争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情况。2、肖景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肖景祥死亡时间。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肖景祥另一处房产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经解决完毕了。4、天津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肖二×、肖三×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继承人肖景祥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三子,长子肖三×、次子肖二×、三子肖琪。肖琪于2009年11月1日去世,肖琪婚后生育一子即××。2011年11月9日肖景祥因病去世。肖景祥去世后,原告张××与被继承人肖景祥共同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东风台育红大街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丽集用2002第00057号),因拆迁获得补偿款1200460元。原、被告因该笔款项的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故二原告起诉。上列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未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三子肖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原告肖一×代位继承。本案讼争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依法属于原告张××与被继承人肖景祥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本案中属于肖景祥遗产的范围应为拆迁安置补偿款50%即600230元,另50%即600230元属于原告张××个人财产。本案中原告张××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收入较低,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扶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助及照顾义务。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由原告张××继承40%较为适宜。其余部分由原告肖一×、被告肖二×、肖三×各继承2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肖景祥留有的遗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东风台育红大街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东丽集用2002第00057号)拆迁安置补偿款50%即600230元,由原告张××继承240092元,原告肖一×继承120046元,被告肖三×继承120046元,被告肖二×继承120046元。案件受理费7802元,由原告张××负担3122元,原告肖一×负担1560元,被告肖二×、肖三×各负担15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二×、肖三×各自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