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江县腾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县腾飞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614-1号原告罗江县腾飞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秀英。委托代理人郭超,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刘龙刚。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良根。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世学,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县腾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旌民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098.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账号:3220196136050119625),另查封了登记在钟小林名下的位于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凯江湖中路54号1-17号房屋一套(担保财产,产权证号为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041**号)。现原告、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098.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账号:3220196136050119625)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钟小林名下的位于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凯江湖中路54号1-17号房屋一套(担保财产,产权证号为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041**号)的查封。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