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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绍禹与李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禹,李双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李绍禹,男,1974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李双江,男,1981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禹诉被告李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绍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绍禹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