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可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可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可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吉秀。上诉人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可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山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