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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林玲、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王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三龙,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林玲。被执行人付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玲、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润金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林玲、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026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玲的工资卡,因在履行期间内,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金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