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双钱集团上海东海轮胎有限公司与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倪进根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钱集团上海东海轮胎有限公司,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倪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60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605号申请执行人双钱集团上海东海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倪进根,男,1955年2月9日生,住本市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双钱集团上海东海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倪进根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XXXXX.22元,被告倪进根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7048.74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均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进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倪进根名下除已有另案保全的房产与股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上述保全财产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予延后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