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士稳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42-3号原告:朱士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朱士稳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因系发回重审案件,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张先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