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苓卫、李久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苓卫,李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保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李苓卫,男,汉族,1983年3月生,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久杰,男,汉族,1979年6月生,住献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献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李久杰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