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乃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乃金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方乃金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