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符士均、崔玉芳与符学文、邵晓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士均,崔玉芳,符学文,邵晓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反诉被告)崔玉芳,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二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反诉原告)邵晓娟,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崔玉芳与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邵晓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崔玉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邵晓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崔玉芳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邵晓娟申请撤回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崔玉芳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邵晓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符士均、崔玉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符学文、邵晓娟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