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鹏与徐荣华、尹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徐荣华,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720-2号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徐荣华。被执行人尹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荣华、尹群支付申请执行人徐鹏案款12421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92元、执行费176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荣华、尹群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