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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赵某某,女,回族。被告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