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富平县秦哼养殖专业合作社庄里分社与景安炜、石亚琴、张向前、石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秦哼养殖专业合作社庄里分社,景安炜,石亚琴,张向前,石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秦哼养殖专业合作社庄里分社,驻富平县庄里镇街道。负责人刘芳丽,任社长。被执行人景安炜,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桥南村*组。被执行人石亚琴,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向前,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南陵村*组。被执行人石小芹,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富平县秦哼养殖专业合作社庄里分社与被执行人景安炜、石亚琴、张向前、石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石小芹在银行的存款50077.11元已扣划,支付申请人47177.11元,执行费2900元,其他当事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