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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46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昊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46-2号原告无极县昊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张段固村村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吴星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阳光工业园区三区。法定代表人祝伟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昊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昊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6元减半收取11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无极县昊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