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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与被告邹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邹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李娜,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407号。身份证号:370285198701156847。被告:邹彬,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鲁花太阳城G13号楼102室。身份证号:3706821982061102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邹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邹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娜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