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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芦冰与杨艳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冰,杨艳莲,赵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1656号原告芦冰,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杨艳莲,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赵颖,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冰与被告杨艳莲、被告赵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芦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芦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