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06号罪犯田亮,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田亮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除维持原判决内容外,增加判决被告人田亮与同案犯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改造表现较好。在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10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亮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1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