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曾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曾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建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曾建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曾建涛应支付申请人王辉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实际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40000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