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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郝某某、柳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郝某某,柳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柳某甲,男,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监护人王洪香,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721栋3门2楼53中门。被告郝某某,女,84岁,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柳某乙,男,25岁,汉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514栋4门3楼50中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诉被告郝某某、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0元,退回原告柳某甲6270.00元。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