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7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1112室(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利,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亚视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滢涛,总经理。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0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押金七万四千四百九十七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炎黄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