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浩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浩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77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源。委托代理人:李嘉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绍文,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浩权,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