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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安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25号原告程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安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安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安某现在的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对被告安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