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安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25号原告程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安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安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安某现在的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对被告安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