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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郑某,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小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诉称:郑某与李某甲经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自从儿子李某乙出生之后,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生活矛盾加剧,分歧越来越大。郑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郑某与李某甲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郑某抚养,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支付至李某乙年满18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肥高新区和一花园×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号)、位于西园新村竹荫里×幢1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蜀字第××号);4、本案诉讼费由李某甲承担。李某甲辩称:1、同意离婚;2、孩子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居住,婚生子抚养权应归李某甲;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郑某诉请中所提到的两套房产。经审理查明:郑某与李某甲经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现郑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要���判如所请。另查明:李某甲、郑某婚后购买位于合肥高新区和一花园×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及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竹荫里×幢1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各一套。庭审中,双方就前述两处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位于合肥高新区和一花园×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归郑某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郑某负责偿还;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竹荫里×幢1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归李某甲所有。又查明:郑某与李某甲均主张婚生子随己方生活,且未能协商一致。本院征询婚生子李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郑某生活。李某甲在庭审中陈述,其月收入不固定,年收入在10万左右。2014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107元/年。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地产权证、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郑某与李某甲相识后缔结了婚姻关系,婚后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甲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郑某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权。双方均主张婚生子由己方抚养,由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且无法协商一致。本案中,婚生子李某乙出生于××××年××月××日,已年满十三周岁,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生活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鉴于婚生子李某乙已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郑某生活,本院确定婚生子李某乙由郑某直接抚养,由李某甲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李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考虑李某甲本人的收入状况并结合2014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水平,抚养费以每月1000元为宜。关于探望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郑某、李某甲就探望权未能协商一致,本院酌情确定李某甲可每周探望婚生子李某乙两次,郑某负有协助的义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已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位于合肥高新区和一花园×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归郑某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郑某负责偿还;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竹荫里×幢1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归李某甲所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郑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李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李某甲可每周探望婚生子李某乙两次,原告郑某负有协助的义务;三、位于合肥高新区和一花园×幢501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归原告郑某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郑某负责偿还;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竹荫里×幢1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归被告李某甲所有;四、驳回原告郑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为22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1125元,被告李某甲负担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