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廖志勇与周明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勇,周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廖志勇,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明杨,男,生于1958年1月8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41号廖志勇与周明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明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周明杨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廖志勇经济损失10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