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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付亚芹,马超与蒋长柱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亚芹,马超,蒋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付亚芹。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蒋长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长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