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住所地:澄城县古徵街七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7790443-1。法定代表人:王龙,男,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同全成,男,系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姚磊,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西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7********。被执行人:党宁娟,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西南村*组*号,系姚磊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8********。被执行人:韩占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郑家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0********。被执行人:蔚小江,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韦庄镇魏家斜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3********。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借款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姚磊、党宁娟、韩占林、蔚小江借款合同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