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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先旺与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刘先旺,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汪成伍。原告刘先旺与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先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先旺诉称:自2006年3月起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收据。至2013年1月13日累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将原先出具的收据换成了一张200000元的收据。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先旺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先旺出具200000元收款收据一张,注明系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先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繁昌县朝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