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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杨与胡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胡卫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陈杨。被告胡卫胜。原告陈杨与被告胡卫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思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杨、被告胡卫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杨诉称:2013年6月20日,胡卫胜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胡卫胜不再支付利息则须立即归还本金。自2014年开始胡卫胜不再支付利息,其遂向胡卫胜催讨借款本金,但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胡卫胜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胡卫胜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胡卫胜辩称:其确实曾向陈杨借款50000元,但其已将全部借款本息归还陈杨妻子,故其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陈杨与胡卫胜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6月20日,胡卫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杨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2015年8月24日,陈杨诉至本院要求胡卫胜归还借款,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陈杨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诉讼中,胡卫胜称已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给陈杨妻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陈杨称其未收到胡卫胜任何还款,其妻子亦未告知其此事,胡卫胜所称的还款50000元系胡卫胜与其妻子在赌博时的非法债权债务往来,并提供其与胡卫胜的手机通话录音予以证明。胡卫胜对手机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当时其确实是和陈杨妻子等人在赌博,但其是将50000元现金当场交给陈杨妻子,并委托陈杨妻子将该款转交给陈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卫胜向陈杨借款50000的事实清楚,胡卫胜理应归还该借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卫胜是否已归还借款。胡卫胜将50000元现金交付陈杨妻子的事实,陈杨未予认可,胡卫胜亦未提供收条或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出借人系陈杨,借款人胡卫胜理应向陈杨归还借款。胡卫胜与陈杨妻子之间如有相关债权债务,不属本案理涉范围,胡卫胜可另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双方关于利率的约定过高,现陈杨按照年利率24%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率标准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卫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杨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已由陈杨预交),由胡卫胜负担。(陈杨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25元由胡卫胜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卫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杨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