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广德与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广德,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渔禾岛紫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72号原告韦广德。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渔禾岛紫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瑞达路。法定代表人徐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广德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渔禾岛紫菜种植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韦广德因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广德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广德负担。审 判 长 高 翊审 判 员 刘曙杲代理审判员 杨束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绍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