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翟炉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913号罪犯翟炉辉,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06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炉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2月11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翟炉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翟炉辉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