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56051526-4,住所地:哈密市中山北路111号。负责人:斯地克•艾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迪里·克里木,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贷后管理员,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温欠姆•塔里甫,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不利米提•玉素甫,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米娜•玉素甫,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乃买提•艾木都,男,1974年8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哈里旦•艾山,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艾买提•买买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艾尼甫汗•沙塔尔,女,1987年6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迪力•白克里,男,1979年8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再那甫•玉努斯,女,1969年5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不来提·阿不力孜,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委托代理人马卫东、阿迪里·克里木、被告艾买提·买买提、阿迪力·白克里、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尼甫汗·沙塔尔、再那甫·玉努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称:2012年9月14日,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收购牛羊,对借款偿还方法和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予以约定。同时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联保小组成员于2012年9月14日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小组成员的逾期贷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当日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截止2015年5月25日,温欠姆·塔里甫尚欠借款本金15090.57元,产生利息10585.90元。鉴于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作为联保协议的连带责任人,负有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90.57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0585.90元(截至于2015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435元及诉讼费用;3、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孜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艾买提·买买提、阿迪力·白克里、阿不来提·阿不力孜辩称,按照联保协议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可以帮忙督促借款人还款,但是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提交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1、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各1份,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个人信息、户籍信息及住址、夫妻关系。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证明温欠姆·塔里甫与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联保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根据合同第六条承担责任的范围约定的事实。3.温欠姆·塔里甫与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共同签字的贷款申请表1份、证明本借款是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家庭共同债务,系为收购牛羊用的、乡镇市三级政府批准的、联保的形式贷款的事实。4.温欠姆·塔里甫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通知单(信贷系统打印)1份,还款计划表1份,证明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向温欠姆·塔里甫发放贷款3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5.诉讼费票据1份、送达票据5份、律师代理费票据1份及律师费说明1份,证明本案产生律师费435元,诉讼费,送达费150元。6.利息计算表,证明温欠姆·塔里甫拖欠借据内应还利息为625元,期满后的罚息为10059.90元,共计:10585.90元;起诉之日之后计算罚息数额为每日9.35元。7.对借款人温欠姆·塔里甫的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3份,证明贷款逾期后,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向温欠姆·塔里甫催收借款的事实。艾买提·买买提、阿迪力·白克里、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艾买提·买买提、阿迪力·白克里、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均未提交证据。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尼甫汗·沙塔尔、再那甫·玉努斯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温欠姆·塔里甫以收购牛羊为由,向邮储中山北路支行申请贷款,金额30000元,期限1年,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签字确认。2012年9月14日,邮储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用途为收购牛羊,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为温欠姆·塔里甫的借款及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9月14日,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向温欠姆·塔里甫发放贷款30000元。2015年2月28日,温欠姆·塔里甫最后一次不足额归还本息10000元之后,截止2015年5月25日,温欠姆·塔里甫尚欠借款本金15090.57元,利息(含逾期罚息)10585.90元。上述事实,有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提供的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证明,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诉讼费票据、送达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及律师费说明,利息计算表,催收书回执及律师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艾买提·买买提、阿迪力·白克里、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尼甫汗·沙塔尔、再那甫·玉努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温欠姆·塔里甫与邮储中山北路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依约向温欠姆·塔里甫发放贷款,而温欠姆·塔里甫自2013年7月14日后,不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本息,已构成违约。借款时,温欠姆·塔里甫与阿不利米提·玉素甫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经营,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应当与温欠姆·塔里甫共同履行还款义务。故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要求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要求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追偿。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尼甫汗·沙塔尔、再那甫·玉努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第、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90.57元;二、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借款利息10585.90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每日罚息9.35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律师费435元;四、被告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73.32元、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被告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阿米娜·玉素甫、乃买提·艾木都、哈里旦·艾山、艾买提·买买提、艾尼甫汗·沙塔尔、阿迪力·白克里、再那甫·玉努斯、阿不来提·阿不力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欠姆·塔里甫、阿不利米提·玉素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德 萍代理审判员 努尔比亚人民陪审员 热 比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书 记 员 买合苏提附录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