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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