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