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常斌、丁桂范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人民政府、黄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斌,丁桂范,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人民政府,黄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00397号原告:孙常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丁桂范,女,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明,该镇镇长。被告:黄伟,女,民组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常斌、丁桂范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人民政府、黄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常斌、丁桂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 判 长 逄德伟审 判 员 王明泽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