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柱金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柱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24号罪犯杨柱金,男,傣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0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柱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正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罪犯杨柱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柱金系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2月10日止。罪犯杨柱金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柱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柱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