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自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9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自强,男,25岁;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自强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自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自强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李自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自强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代理审判员 马新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娅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