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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贺品如与孙建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品如,孙建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95号原告贺品如。被告孙建方。原告贺品如诉被告孙建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品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予当庭宣判。原告贺品如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将其承建的围墙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注明结欠原告1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8000元经催讨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贺品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孙建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用。本院根据上述采用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贺品如为被告孙建方建造围墙,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孙建方尚欠原告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孙建方于2015年2月14日支付2000元。余款8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双方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贺品如和被告孙建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孙建方出具一份欠条。被告未支付全部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款项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建方支付欠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方给付原告贺品如欠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建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