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王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8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王胜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29号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仁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嘉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