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喜诉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10号原告:王喜,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小寒,系原告女儿。被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喜为与被告盘锦筑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