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桂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桂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宁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桂生,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石嘴山市石炭井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6月12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0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桂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桂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严桂生在中宁县石空镇北街八百碗酸菜牛肉面馆(以下简称面馆)内吃饭时,发现邻桌顾客离开时将手机遗忘在饭桌上,后服务员将该手机拿走放在收银台。被告人严桂生结账时向面馆老板即被害人刘某某索要该手机被拒绝,二人遂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严桂生离开面馆,从附近的杨三粮油调料卤肉店(杨三豆腐店)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面馆,朝站在面馆门口的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肢、背部连砍二刀,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臂上段外侧皮肤裂伤长达10.5cm,后背部平第六胸椎处皮肤裂伤长达6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严桂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石嘴山市石炭井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6月12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严桂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桂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莫某某、王某、蔡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中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公(石空)鉴通字(2015)第14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活)字(2015)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看守所银满释字(2012)33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严桂生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桂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桂生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桂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桂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严桂生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严桂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桂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二、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民鹏代理审判员 魏民贤人民陪审员 张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