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之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阳珍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之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阳珍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深圳市美之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明。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海阳珍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珍。委托代理人李知平,男,汉族,系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美之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阳珍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深圳市美之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