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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昕,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昕。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文珍,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汝宜 更多数据: